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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取消或调整一批涉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国务院5月14日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其中,“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确定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审查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审批”、“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审批”、“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发展建设总体规划审查”等由国土资源部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审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被取消。由国家能源局审批的“中央管理企业和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也被取消。
同时,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矿产资源规划审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审核”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由国家能源局审批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审批”、“涉及全国布局、总量控制及跨省输送的区域性能源综合发展规划审批”也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